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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長庚科技大學預防職場不法侵害書面聲明公告圖,完整文字內容請參閱下方說明。

115 年 4 月 20 日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目的

本校為預防適用對象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特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作業要點」。

適用對象

(一) 本校全體教職員(包括正式、試用、聘約、契約及臨時人員)。
(二) 受本校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工作者)。

定義

(一) 職場不法侵害:指適用對象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二) 職場暴力:指適用對象於勞動場所中,受到他人肢體或言語的虐待、威脅或攻擊,並影響其身心健康、安全或福祉之行為,例如攻擊性的語言、恐嚇、罵髒話、毆打、抓傷、拳打、腳踢、被物品丟擲等。

(三) 職場霸凌:指適用對象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四) 性騷擾:指適用對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工作場所負責人對適用對象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五) 就業歧視:指主管、工作場所負責人以適用對象「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決定其勞動條件,且主管、工作場所負責人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或不合理之情事,例如年齡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容貌歧視、婚姻歧視或身心障礙歧視等。

申訴管道

  • 職場不法侵害(非性騷擾事件)申訴專線電話:03-2118999 分機 5758
  • 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3-2118999 分機 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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