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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健康服務計畫

長庚科技大學教職員健康服務計畫    109年9月1日校長核定通過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至十三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健康管理計畫。

目的
為保障教職員健康與安全,瞭解健康狀況,預防職業災害。

適用對象
本校全體教職員。

實施要領
(一) 新進教職員一般體格檢查
   1. 僱用時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與檢查期限依本校規定辦理,體檢醫院需於勞動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報到時須完
       成檢查並繳交報告。
   2. 勞僱型兼任助理為學生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體格檢查,其檢查得適用學校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3. 從事供膳作業之人員,應於僱用時及每年實施A型肝炎抗體、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疾病之檢查。
   4. 從事幼兒保育之人員,應於僱用時及在職健康健康檢查時,實施法定項目檢查外,需增加A型肝炎抗體、糞便傷寒之檢查。
   5. 護理系及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系老師,因需指導學生醫院實習課程,應於僱用時及在職健康健康檢查時,實施法定項目檢查外,需增加B型肝炎表面
       抗原、B型肝炎表面抗體、B型肝炎核心抗體、C型肝炎抗體、麻疹抗體及德國麻疹抗體檢查。

(二) 在職教職員一般健康檢查
      本校一般健康檢查頻率為:在職教職員每兩年實施健康檢查一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三) 特殊體格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
      本校無法定特別健康危害作業人員,無須執行特殊體格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

(四) 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1. 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結果或健康情形,如有不適任部門作業特性者,應於試用期滿前,不予正式聘僱任用。
   2. 在職教職員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
       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3. 從事供膳作業之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
       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五) 健康檢查相關資料由環境安全衛生室負責保存與管理,並應保障教職員隱私權。

本計畫陳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