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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室公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依據環境部112年10月27日環部氣字第1129112156B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