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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法規:

新進教職員,於雇用時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 檢查項目(另開新視窗)

在職教職員,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

二、本校一般健康檢查 優於法規

頻率:每兩年施行一次(65歲以上者每年一次)

常態增加項目:甲型胎兒蛋白(AFP)、癌胚抗原(CEA)、B型肝炎表面抗原、尿酸、靜態心電圖

特別增加項目

  • 2019年、2023年:低劑量肺部電腦斷層(LDCT)
  • 2021年:腹部超音波
  • 2025年:乳房腫瘤或發炎篩檢(CA15-3)、攝護腺癌、良性攝護腺肥大篩檢(PSA)、高敏感C反應蛋白質(HS-CRP)、糞便潛血

三、護理系(所)及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系(所)需指導學生醫院實習課程之老師,

需增加 B型肝炎表面抗體、B型肝炎表面抗原、B型肝炎核心抗體、C型肝炎抗體、麻疹抗體、德國麻疹抗體、水痘帶狀皰疹病毒抗體、腮腺炎抗體及其他實習場所要求之檢查項目

四、從事幼兒保育之人員,需增加 A型肝炎抗體、糞便傷寒 之檢查。

五、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依規定須按作業類別(如:正己烷、四氯化碳、甲醛)辦理特殊體格檢查(新進者)或特殊健康檢查(在職者或變更作業前)

六、上述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 勞工體檢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另開新視窗)完成。

七、檢查結果異常者,發予「健康檢查異常追蹤通知單」,並實施健康指導及追蹤。

八、若有疑問,請洽環安室承辦人劉羽嫣(分機:5554,Email:yyliu@mail.cgus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