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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處理流程與公傷假

職業災害定義與權益差異

項目 內容
職業災害定義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及 《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係指因勞動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 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其中「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勞保職業傷病認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勞保身分)遭遇職業傷病之認定, 主要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辦理。
公傷病假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 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

權益差異提醒 學校教職員因身分別不同(如屬勞保公保),其後續權益與給付適用不同法規,實際內容可能有所差異。

階段一:職災發生當下(立即行動)

行動 說明
立即就醫

發生職災時,請立即就醫,並妥善保留醫療收據與相關紀錄。

若為勞保身分:

  • 請向人事室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單」或「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就醫時以職災身分掛號, 連同健保卡及身分證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
  • 確認為職災案件者,可免繳健保部分負擔,並可享有 30 日內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補助。
職災通報 立即主動告知 單位主管環境安全衛生室人事室, 並說明發生的時間、地點與經過。
重大職災通報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規定, 若發生死亡、需住院治療或罹災人數達 3 人以上之重大職災, 雇主應於 8 小時內 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階段二:後續文件與通報程序

1. 行動要點與時限說明

  • 職災報告呈報: 請於傷害發生日起 7 日內 填寫《職業傷害報告表》, 並經由 NOTES 系統(長庚科技大學簽案) 呈報主管核簽。
  • 公傷病假申請: 簽核完成後,請由差勤系統申請公傷病假, 並將已核簽之簽呈作為佐證文件檢附。

2. 簽呈應敘明事項

  • 申請人
  • 申請事由:具體敘明受傷原因、經過、時間、地點、傷勢等詳細情況。
  • 申請期間:註明申請公傷病假之起迄日期及天數(請假天數包含假日)。

3. 應檢附文件

  • 職業傷害報告表
  •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筆錄》(若有)
  • 醫療證明文件:
    • 就醫證明》:用於申請 1 天公傷病假 者,以證明當日曾就醫。
    • 診斷證明書》:
      • 請假 1~2 天:不限開立科別。
      • 請假 3 天以上:限由 職業醫學科 開立,以利公傷假核定,並作為復工與工作調整之依據。

4. 核簽流程與分送單位

校區 核簽路徑 會簽部門代碼與名稱 分送承辦人員
林口本部 單位主管 → 主秘 → 副校長 → 校長 UF2F00 環境安全衛生室
UF2200 人事室
環安室:施玫均、劉羽嫣
人事室:曾瑞安
嘉義分部 單位主管 → 分部主任→主秘 → 副校長 → 校長 UFF600 嘉義分部環境安全衛生組
UF2200 人事室
嘉義分部環安組:蔡忠憲
人事室:曾瑞安
環安室:施玫均、劉羽嫣

階段三:復工面談與能力評估

為確保同仁於職災後能在健康、安全的情況下恢復工作,環境安全衛生室將安排 勞工健康服務醫師 辦理 復工面談與能力評估,作為公傷假核定與後續工作安排之重要參考。

公傷假期間

  • 評估是否適合立即復工。
  • 評估是否需延長休養期間。
  • 是否需調整或降低工作負荷。
  • 醫師意見如載明「無法工作期間」, 可作為本校職業醫學科診斷證明用途,以利公傷假天數核定。

公傷假結束後

  • 確認復工後是否仍需工作調整。
  • 評估是否適合採取分階段復工(如減少工時、降低工作負荷)。
  • 作為後續健康追蹤與安全復工的重要依據。
  • 評估結果將提供主管參考進行必要安排,以降低二次傷害風險,並保障同仁於健康、安全之下順利返回工作崗位。

 

資料來源: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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