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內容 |
|---|---|
| 職業災害定義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及 《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係指因勞動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 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其中「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 勞保職業傷病認定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勞保身分)遭遇職業傷病之認定, 主要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辦理。 |
| 公傷病假 |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 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 |
| 權益差異提醒 | 學校教職員因身分別不同(如屬勞保或公保),其後續權益與給付適用不同法規,實際內容可能有所差異。 |
| 行動 | 說明 |
|---|---|
| 立即就醫 |
發生職災時,請立即就醫,並妥善保留醫療收據與相關紀錄。 若為勞保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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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通報 | 請 立即主動告知 單位主管、環境安全衛生室及人事室, 並說明發生的時間、地點與經過。 |
| 重大職災通報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規定, 若發生死亡、需住院治療或罹災人數達 3 人以上之重大職災, 雇主應於 8 小時內 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1. 行動要點與時限說明
| 校區 | 核簽路徑 | 會簽部門代碼與名稱 | 分送承辦人員 |
|---|---|---|---|
| 林口本部 | 單位主管 → 主秘 → 副校長 → 校長 | UF2F00 環境安全衛生室 UF2200 人事室 |
環安室:施玫均、劉羽嫣 人事室:曾瑞安 |
| 嘉義分部 | 單位主管 → 分部主任→主秘 → 副校長 → 校長 | UFF600 嘉義分部環境安全衛生組 UF2200 人事室 |
嘉義分部環安組:蔡忠憲 人事室:曾瑞安 環安室:施玫均、劉羽嫣 |
為確保同仁於職災後能在健康、安全的情況下恢復工作,環境安全衛生室將安排 勞工健康服務醫師 辦理 復工面談與能力評估,作為公傷假核定與後續工作安排之重要參考。
資料來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請假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