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配合相關化學品申報管理,以維安全運作。
一、依據環境部114年12月19日環部授化字第1148124772號函及行政院114年11月7日院授環部化字第114812162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請各校依所在直轄市、縣(市)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相關規定,推動學校化學品教育訓練及配合相關化學品申報管理,以維安全運作。
二、教育部請各校依所在直轄市、縣(市)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相關規定,推動學校化學品教育訓練及配合相關化學品申報管理,以維安全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