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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說明:

教育部來函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1、第12條附表3、附表4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規則排除適用之藥物,明定為藥品及醫療器材。(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依據聯合國GHS第八修正版內容及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新增退敏爆炸物之危害分類,並修正易燃氣體第一級及氣膠與加壓化學品危害分類、標示要項及部分危害分類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一、第十二條附表三)

三、依據聯合國GHS第八修正版內容,修正安全資料表部分欄位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附表四)

四、新增源頭廠商提供之安全資料表有誤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通知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以罰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五、鑑於聯合國運輸九大類標示與GHS標示已調和一致,爰刪除運輸標示與工作場所GHS標示銜接配套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增列具吸入性危害物質第一級之成分不得申請安全資料表保留揭示。(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七、定明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其中,第五條附表一及第十二條附表四自118年1月1日施行,其餘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供本校涉及危害性化學品使用、管理或採購之教職員留意。

註:職業安全衛生法

詳細公文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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