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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環境部修正發布「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一、依據環境部114年5月13日環部化字第1148107690D號函辦理。
二、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及第44條第4項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列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 -2,4-二胺(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並訂定其管制濃度及運作方法。
(二)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
三、本次修正公告將於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請協助轉知及宣導。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許子承承辦人員,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28。
  • 環境部函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環部化字第1148107690D號
  • 修正總說明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 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四
  • 附表一
    民生議題類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方法
  • 環境部公告事項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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