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章節圖示 法源依據
- 雇主應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2條)
- 新進勞工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
- 新進實驗室人員:3小時(一般訓練)+3小時(處置危害性化學品訓練)
- 新進教職員:3小時(一般訓練)
- 在職勞工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接受3小時。(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 第18、19條)
章節圖示 訓練方式(擇一)
方式一:實體與線上同步課程
- 3–5月在職教職員教育訓練
- 8月新進教職員教育訓練
- 9月新進實驗室人員教育訓練
方式二:數位學習平台+線上測驗
STEP1: 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課程(2小時)
- 請至 職安署數位學習平台(另開視窗) 完成訓練,並下載證明。
- 此課程認列時數為2小時。
STEP2: 完成環安室線上測驗(1小時)
- 完成上一步課程後,請點選 線上問卷測驗表單(另開視窗),上傳證明並完成測驗。
- 內容涵蓋校內安全衛生資訊,測驗需達80分以上(可重複作答)。
- 合格者將核發1小時研習證明。
章節圖示 罰則
勞工
- 學校聘任之所有教職員皆屬「勞工」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條)
- 未依規定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6條)
雇主
- 未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將處以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5條)
- 本校屬於甲類單位(勞工人數超過300人),首次違規者罰鍰起跳金額為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