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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章節圖示 法源依據

  • 雇主應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2條)
  • 新進勞工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
    • 新進實驗室人員3小時(一般訓練)+3小時(處置危害性化學品訓練)
    • 新進教職員3小時(一般訓練)
  • 在職勞工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接受3小時(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 第18、19條)

章節圖示 訓練方式(擇一)

方式一:實體與線上同步課程

  • 3–5月在職教職員教育訓練
  • 8月新進教職員教育訓練
  • 9月新進實驗室人員教育訓練

方式二:數位學習平台+線上測驗

STEP1: 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課程(2小時)

STEP2: 完成環安室線上測驗(1小時)

  • 完成上一步課程後,請點選 線上問卷測驗表單(另開視窗),上傳證明並完成測驗。
  • 內容涵蓋校內安全衛生資訊,測驗需達80分以上(可重複作答)。
  • 合格者將核發1小時研習證明。

章節圖示 罰則

勞工

  • 學校聘任之所有教職員皆屬「勞工」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條)
  • 未依規定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6條)

雇主

  • 未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將處以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5條)
  • 本校屬於甲類單位(勞工人數超過300人),首次違規者罰鍰起跳金額為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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