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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宣導如有從事SARS-CoV-2病毒檢驗或研究之實驗室, 應確實遵循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聯絡人:薛敬議                            
電話:02-7712-9123                  
Email:dododocar@mail.moe.gov.tw

受文者: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資(六)字第11001713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A09000000E_11000171307_doc1_Attach1.pdf)

 

主旨:有關貴校如有從事SARS-CoV-2病毒檢驗或研究之實驗室,應確實遵循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646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我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依該中心訂定之「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疑似或確診COVID-19病人檢體,應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實驗室進行;涉及SARSCoV-2病毒之分離、培養或增殖,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BSL-3)實驗室進行;涉及病毒之動物實驗或接種,應於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ABSL-3)實驗室進行。

三、為確保從事旨揭檢驗或研究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請轉知並督導所轄設置單位,實驗室工作人員應遵循以下生物安全管理規定:

      (一)實驗工作人員應落實每日體溫量測及醫學健康監測(包括體溫及相關症狀),並確實記錄。

      (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儘速完成兩劑COVID-19疫苗接種,已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接種對象且接種第2劑疫苗已滿5個月者,可儘速安排接種第3劑疫苗。

      (三)實驗室工作人員如有發燒、呼吸道、嗅(味)覺異常及腹瀉等COVID-19相關症狀時,應暫停相關檢驗或實驗工 作,並主動通報實驗室主管及單位生物安全會;該人員應儘速就醫,並於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相關暴露風險,經醫師評估進行採檢。

      (四)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及附表十進行通報處置事宜。疑似有工作人員感染時,應通報所在地衛生局及副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

      (五)設置單位生物安全會應落實監管所屬實驗室之生物安全,以保障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避免發生實驗室感染意外;另應加強實驗室工作人員之安全防護訓練及異常事件通報意識。

四、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及規範,請參閱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項下之「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區;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相關資訊。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高等教育司、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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