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員工應每3年至少3小時接受安全衛生教育練,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合計6小時)
二、參加對象:實驗室人員(如有多餘名額,則開放一般教職員報名)
三、採人工審核,且開放實驗室學生報名,為加快審核速度,可於報名後,來信告知所屬實驗室名稱或負責教師。

報名時間:2026/04/01 15:00 ~ 2026/04/2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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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承辦: 環境安全衛生室 活動報名
公告期限: 2026-04-02 ~ 2026-04-22
公告編號: 7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