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修正最大運作總量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對於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縮短其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報請備查期限,並要求運作者應分別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報請備查,以強化資料勾稽運用。(修正條文第7條、第7條附表4)
(三) 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修正報請備查頻率及增訂動態報請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
(四) 刪除運作者未依相關規定報請備查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始處以罰鍰之規定,以強化運作資料報請備查之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
三、本次修正公告內容請協助轉知及宣導。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勞動部簡祥霖承辦人員,電話: (02)8995-6666 分機 8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