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646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我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依該中心訂定之「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疑似或確診 COVID-19 病人檢體,應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實驗室進行;涉及 SARS-CoV-2 病毒之分離、培養或增殖,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BSL-3)實驗室進行;涉及病毒之動物實驗或接種,應於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ABSL-3)實驗室進行。
三、為確保從事旨揭檢驗或研究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請轉知並督導所轄設置單位,實驗室工作人員應遵循以下生物安全管理規定:
四、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及規範,請參閱 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項下之「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區;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