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訂定「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第15條規定:「本部受理申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審查作業要點,由本部另定之。」另第23條規定:「本辦法所規定之申請書、許可證、計畫書等文件格式,由本部定之。」爰明定本要點,以協助教育部輔導設置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其設立、營運等許可申請有所依循。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